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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體委所屬天壇體育賓館總經理欒桂金曾因涉嫌貪污被錯誤羈押,其獲人身自由後,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欒桂金獲得9309.5元人身羈押賠償金。
據報道,欒桂金因涉嫌貪污於1997年3月6日被拘留,3月21日被逮捕,10月6日被取保候審。1998年1月6日,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檢察院作出對欒桂金不予起訴決定。這期間,欒桂金有半年時間被限制人身自由。
1998年8月25日,欒桂金向崇文區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申請,檢察院以所提賠償請求不屬於賠償範圍決定不予賠償。欒桂金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檢察院賠償對其被錯誤逮捕期間的人身羈押損失、賠禮道歉及返還個人物品。
經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崇文區人民檢察院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將欒桂金逮捕關押屬於錯誤逮捕,檢察院作爲賠償義務機關應承擔賠償義務,對欒桂金的人身羈押應予賠償。對於給他造成的名譽損害,檢察院應在一定範圍內賠禮道歉,對其恢復名譽。據此,賠償委員會決定撤銷崇文區人民檢察院原刑事賠償決定書,判決賠償欒桂金1997年3月6日至1997年10月人身羈押賠償金93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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