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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對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訴———縣良種場房地產買賣一案作出判決:確認浦江縣良種場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對金華市一通拍賣有限公司向浦江縣良種場和19名買受人收取的3.72萬元佣金,以及5個買受人惡意串標,各非法所得的2.5萬元依法沒收,並各處500元罰款。
今年5月,浦江縣檢察院接羣衆舉報,浦江縣良種場(國有事業單位)通過金華市一通拍賣有限公司,將所屬浦陽鎮小北門巷48號房地產以62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洪素琴等19人。這一價格大大低於該房地產的實際價值。而經浦江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縣財政局委託有關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該宗房地產現在的價格爲110萬餘元。
同時,檢察機關查明,在拍賣中,競買人洪素琴與另4個競買人有惡意串通行爲。據此,檢察機關認爲,縣良種場處理國有資產的行爲,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請求法院判決這一房地產拍賣行爲無效,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違法行爲(見8月9日本版報道)。
這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訴。浦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訟爭房地產性質屬於國有資產,在有關部門對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但存在訴訟障礙的情況下,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爲保護國家財產免遭侵害,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視爲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直接的、特殊的利害關係。其代表國家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有人士認爲,作爲檢察機關司法改革的一項新的嘗試,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訴,強力捍衛處於無保護狀況下的公共利益,浦江縣檢察院此舉爲侵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同類案件提供了先例,無疑將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事實上,該案作爲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訴,從一開始就備受社會關注。有贊成的,也有提出相反意見的。
有專家認爲,國有資產的代表者是政府而不是檢察院。當國有資產受到不法侵害之時,能代表國家行使訴權的應當是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資產管理部門怠行職權,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其失職瀆職的責任,而不能成爲檢察機關行使相應權力的理由。
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職責是:對屬於檢察機關自身職權範圍內案件的偵查;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批准逮捕;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有關專家認爲,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有監督職能,但監督和起訴主體是兩個概念,檢察機關不是民事訴訟的主體。參與民事訴訟,身份無法界定。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也曾指出:浦江縣檢察院提起民事公訴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不具備訴訟主體的資格。
但同時也有專家肯定了浦江縣檢察院和法院的做法,認爲檢察機關負有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責,檢察機關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將案件引入審判程序,正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表現。認爲檢察機關享有公訴權,公訴權作爲法律監督權的基本內容之一,不應只限定在刑事領域,在民事訴訟中也應發揮作用。類似本案牽涉到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管,檢察機關發現後也完全可以直接介入。該做法符合法律的本質精神,對司法實踐也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爲,但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事領域內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護無疑面臨着一個訴訟主體缺位的現狀。現行法律只允許直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如果無直接利害關係人,或者直接利害關係人因不知、不願、不敢而未提起訴訟,就形成無人起訴的局面。
現在,公民個人出於義憤提起的公益訴訟日漸增多,但往往由於“原告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而我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雖然檢察機關可以對民事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但對於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民事案件的起訴權、能否提起民事公訴,法律並沒有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面對民事違法行爲,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民事侵害而又缺少直接的利害關係人起訴時,如何尋求司法保護成爲實踐中法律制度的空白。
專家認爲,針對公益訴訟,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孤立的、帶有嘗試性的個案突破,而更需要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以進一步完善國家司法制度,更好地保護國有資產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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