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松江市民秦某收到了法院傳票,直到開庭那天,他才知道原告告錯了對象,真正的被告是和他同名同姓的另一人。爲此,秦某覺得自己在精神上和名譽上都受到了傷害,並要求賠償。
法院將傳票送到秦某家,要求他一星期後作爲被告參加庭審,審理內容是他多年前曾向胡某借款2萬元至今未歸還。秦某的妻子追問他當時借錢派什麼用場,秦某覺得莫名其妙,因爲他根本不認識胡某這個人。
開庭當日,秦某發現法官並沒有準時開庭,而是在給原告辦理撤訴申請。原來,原告胡某已經發現告錯了對象,向他借錢的人和秦某同名同姓,又正巧住在同一個村裏。
在起訴前,胡某曾到當地派出所調取債務人的身份資料,因爲只說了一個姓名,民警便爲他抽取了秦某的資料。而胡某一時疏忽,見村名和姓名沒錯,就調取了秦某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並提交法院。
秦某當場向法官提出,要求胡某予以賠償。法官當即和胡某進行協調,最終胡某作出了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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