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對一起因扎啤桶炸傷眼睛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負責運輸啤酒的北京東昇承諾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受害人許麗28萬餘元,其中8萬元爲精神賠償金。
2002年7月6日晚,北京金雙劍飯莊一服務員在更換與扎啤機相連的啤酒桶時,啤酒桶內的高壓氣體夾雜異物噴出,旁邊的服務員許麗被崩傷右眼,飯莊的天花板上也有被破壞的痕跡。事故發生後,許麗被送往北京同仁醫院診治,右眼球被摘除。許麗將燕京啤酒公司等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9.9萬餘元。
燕京啤酒公司在法庭上辯稱,爆炸的扎啤桶不是燕京啤酒公司生產的,扎啤桶即使存在問題,也與燕京啤酒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爲,燕京啤酒公司是桶裝啤酒的製造者,東昇承諾公司是經銷商,對扎啤桶炸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東昇承諾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受害人許麗共計2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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