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草案)》昨天獲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辦法》規定,建、擴、改10層(含10層)以上的樓房必須同步修建地防空地下室。
《條例》規定,城市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住宅、旅館、商店、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等民用建築,必須按以下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層(含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層民用建築,應當修建與首層建築面積相等的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民用建築,按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築面積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以及因種種原因不能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可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易地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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