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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1月10日起開始施行的《西安市羣體性堵門堵路治安事件管理辦法》規定,凡在羣體性堵門、堵路事件中發生的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爲,公安機關將立即採取果斷措施對煽動組織者依法處理,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指出,羣體性堵門、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種理由聚衆堵塞道路,圍堵機關、報社、電臺、電視臺、通訊樞紐以及其他要害部門或單位大門妨礙公共事務的行爲。不論何種理由,包括爲個人或單位利益而妨礙公共事務,阻礙交通,影響他人利益的羣體性堵門、堵路行爲均在此列。
根據規定,有關單位和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地解決單位內部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任何藉口將單位內部矛盾推向社會。對可能導致誘發羣體性堵門、堵路事件的情況,有關單位應立即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對不負責任或縱容羣衆鬧事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視其情況依法、依紀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對已經發生羣體性堵門、堵路事件的,相關單位負責人要做好疏導和勸解工作,將參與人員帶回單位,迅速恢復道路暢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立即趕赴現場,沒收相關設施和宣傳資料等物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堵門、堵路事件,有關領導要親臨現場,指揮疏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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