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歲的福建女子林嵐,因離婚證上出生年月與戶口簿上的日期不符,導致與新的婚姻擦肩而過,氣憤難平,她最終把爲其辦理離婚證的鎮政府告上了法庭。
林嵐與吳明於1993年結婚,因感情不合,於1997年12月協議離婚。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鎮政府民政辦,在審查他們的有關手續後,認爲符合離婚登記條件,就填發了兩份離婚證書,林嵐與吳明各一份。
據林嵐回憶,1993年,他們辦理結婚證時,她未提供身份證明。
2002年3月,林嵐準備與臺灣省高雄市的洪亮結婚。3月20日,他倆拿着有關手續來到福安市城陽鄉民政辦申請結婚登記。民政辦主任審查林嵐的手續後,認爲林嵐的離婚證上的出生年月與戶口簿不符,而且無證號名稱表述,也沒有填寫身份證號碼,以及其女兒的姓名等,財產處理欄也是空白等多處錯誤,拒絕爲其辦理婚姻證明手續。
林嵐當時的男友洪亮認爲林嵐人品不誠實,決定拒絕與林嵐結婚。
這樁婚事就這樣告吹。林嵐內心備感委屈和痛苦,於今年7月5日把福安市社口鎮政府告上了法庭。林嵐訴稱,自己與吳明的離婚請求正當合法,作爲民政辦的工作人員應當爲其辦理合法的離婚證,但辦出了具有重大錯誤的不規範的離婚證,造成其無法再婚的結果。不僅造成其直接經濟損失也給她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爲此,她要求人民法院判決社口鎮政府變更和補充其離婚證中的錯誤及不規範事項,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失2萬元。
此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鎮政府改變了自己的行政行爲,爲林嵐補辦了一個規範的離婚證,賠償人民幣1000元。林嵐撤訴。
林嵐的官司雖了結了,但對她來說,失去的愛情還能再來嗎?雖然我們不能把林嵐的不能再婚完全地歸結於這張不規範的離婚證,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社口鎮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有瑕疵。
林嵐與吳明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程序有三個方面: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第二,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婚姻登記機關應在1個月內進行審查;第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此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程序的第二個方面:審查。社口鎮政府在審查林嵐的離婚申請時,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在離婚證要求填寫的子女撫養情況、財產處理情況、個人身份證明等方面,都沒有填寫,因此社口鎮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是不完整的,更爲嚴重的是,離婚證沒有編號。
離婚證是一種法律文書,發證機關在填寫發放時,一定要從法律的高度給予重視,切不可隨意發放,給當事人帶來不便。我們希望林嵐的悲劇不要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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