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驚動全國的遂寧“8·3”越獄犯鬧市開槍劫人質大案所涉及的所有罪犯,近日被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尹紅坤犯綁架罪、故意殺人罪、逃脫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0元。其餘從犯也相應得到法律的嚴懲。
華西都市報今天的報道稱,法院認爲,尹紅坤、聶剛、蔣偉共謀以勒索財物爲目的,採取持槍扣押人質、使用脅迫手段綁架他人,其行爲均已構成綁架罪。主犯尹紅坤在警察追捕過程中,向羣衆及警察開槍射擊,致傷無辜羣衆一人。在逃跑中又劫持人質,用槍威逼他人,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尹在關押期間乘監管人員不備逃脫,其行爲已構成逃脫罪,應數罪併罰。吳利華、尹曉琴、周曉東、廖文君、何芳明知尹紅坤是犯了罪的人,不但不報案反而爲其提供食宿、資助、收藏和轉移槍支及子彈,情節嚴重,均構成窩藏罪。
12月4日,遂寧市中院一審宣判:主犯尹紅坤被判處極刑;聶剛和蔣偉犯綁架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和3年,處罰金4000元和3000元;吳利華、尹曉琴、周曉東犯窩藏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4年、3年;廖文君和何芳犯窩藏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據悉,除尹紅坤對一審判決不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訴外,其餘7名罪犯均未提出上訴。
-案情回放
8月3日遂寧鬧市追兇
2000年12月27日,尹紅坤、聶剛因引誘、容留賣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年半。2002年5月29日晚22時許,尹紅坤從川西監獄翻牆逃脫。聶剛於2001年8月1日刑滿釋放。“8·3”大案的同犯蔣偉,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01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
尹紅坤逃脫後,到大英縣羅小平(另案處理)處借得2支仿六四手槍和15發子彈,1支左輪手槍和3發子彈。2002年7月17日,尹紅坤、聶剛和蔣偉三人共謀向佘某勒索錢財。20日晚,三人持槍將佘某綁架,向佘某勒索20萬元。佘某表示一時找不到這麼多錢,尹紅坤要求佘某先拿5萬,7月底再拿5萬,8月底交清餘下的10萬元。21日上午,佘某被迫按照尹等人的要求叫弟弟送來5萬元現金。尹紅坤交給情人吳利華1萬元,委託她租了一套住房。其後,尹紅坤等三人逃到大英縣藏匿,又多次打電話要佘某支付“約定”的5萬元,雙方最終定於8月3日在遂寧交錢。
8月3日上午11時許,佘某的送款車到遂寧後,尹紅坤乘出租車尾隨其後。行至遂州北路界福橋附近時,尹被公安人員發現,他拔出手槍向追捕警察連開兩槍,致無辜羣衆任某大腿中彈。尹見警察追得緊,遂挾持女青年蔣某作人質,並持槍抵在人質頭部威脅警察說:“再追我就打死人質。”同時用槍威脅人力客三輪車伕鄒某將自己和人質拉到福斯特公司。在福斯特公司附近翻圍牆逃跑時,人質翻不過,尹才棄人質翻牆,藏在附近一陰溝裏直到當晚9點過。
次日,尹乘車到成都,找到周曉東、何芳,並告知自己所作所爲。尹將1支仿六四手槍和10發子彈藏在周曉東家VCD機內,後又將其藏在周曉東好友向某家。尹在遂寧逃跑途中,電話告知聶剛、蔣偉:“出事了,快跑!”蔣偉隨即通知吳利華找錢。吳利華、尹曉琴、廖文君打的趕到約定地點,尹曉琴交給蔣偉200元錢作爲逃跑經費。吳利華將蔣偉的仿六四手槍和匕首帶回家中。8月6日,尹紅坤電話告知吳利華要其安排尹曉琴、廖文君將手槍送到成都。7日,尹曉琴和廖文君將手槍藏在紙箱裏送到尹紅坤處。13日,尹紅坤被公安機關抓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