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滿15歲的小張是初中二年級學生,近日因參與一起出租車團伙搶劫案被送上了法庭的審判臺。類似這樣的惡性犯罪,過去法院一律實施“從嚴、從重”的判決原則,至少該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這一次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依據該院在全國首家出臺的《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充分採納了該院委託的社會調查員的報告內容,考慮到該生平時表現正常,系受人誘惑的初犯,決定判決緩刑,讓小張懸崖勒馬,重新做人。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日趨嚴重,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惡性案件也層出不窮。但經有關部門認真調研,其中日常表現正常,因爲心理和生理成長不成熟,受人蠱惑一時衝動而誤入歧途的,佔將近一半。爲了更好地挽救這些失足少年,促進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規範化,提高這些案件審判的質量和社會效果,合肥市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制定了這一新的實施辦法。
據瞭解,該《辦法》的具體實施方式爲:由法院委託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的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爲特殊的訴訟參與人,獨立於控辯雙方之外,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現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並出具書面報告在法庭宣讀,供法院量刑時參考。法院對社會調查員的具體要求是:堅持公正、中立的原則,客觀、全面地開展深入細緻的調查工作,分析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層次原因,實事求是地撰寫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點、成長經歷、在校(或就業)表現、社會交往、案發後的悔罪表現及對自身行爲的思想認識等內容在內的詳細的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瞭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熱心從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與該《辦法》同時出臺的還有法院與團組織聯合制定的《未成年罪犯回訪、考察制度》。它一改過去法院對案件“一判了之”的傳統做法,由合肥市兩級法院的少年刑事審判庭負責,委託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對法院判處管制、拘役、緩刑和刑滿釋放的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每三個月考察一次,關注其就業、就學、工作及家庭關係、改造表現等。近日,合肥市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負責人之一、團合肥市委權益部部長張權已率領有關成員對被判緩刑的小張進行了回訪考察,併爲他送去了經過精心挑選的書籍。小張當場流下了熱淚,表示將好好學習,認真改造,以回報社會。
有關專家指出,合肥市出臺這一《辦法》,改變了法院在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挽救工作中長期以來單兵作戰的局面,通過共青團等組織的協助,緩解了法院人員有限的壓力,實現了社會在未成年人保護教育工作中的聯動。社會調查員介入刑事訴訟,也體現了司法的民主精神,在刑事審判和社會公衆之間架起了共同推動司法進步的橋樑。
據瞭解,目前已有3名來自學校、團組織和司法機構的社會調查員被正式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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