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奉行成文憲制的國家,無論是從應然層面還是實然層面來看,憲法都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然而考察憲法的中國命運後,我們驚訝地發現:憲法在這個國度從來就沒有得到它應有的“尊榮”;相反,它受盡了冷落、屈辱和輕視———從“預備立憲”的花瓶地位到辛亥革命的曇花一現,從爲國民黨專政獨裁護航到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起伏跌宕無不體現了這一點。即便是現在,民間還流傳着這樣一種說法:“除了憲法,什麼法都不要去碰”。老百姓真切體會到的是:“殺人的”刑法,甚至連法律都算不上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紅頭文件都要比憲法“厲害”得多。
那麼,在法治觀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我國憲法權威的“大權旁落,威風掃地”呢?筆者以爲,大致有以下三個層次的原因。
第一,文化上的原因。中國傳統法文化中沒有包含憲政因子,社會精英們引進憲法制度時又不自覺地忽視了憲政觀念的倡揚,結果從表面上看,憲法似乎在中國生了根發了芽,但由於缺乏憲政靈魂而使憲法條文成了無所歸依的空殼。當然,這從根本上說還是因爲傳統中國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不容納而且無法孕育憲政基因。
第二,制度上的原因。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下,“個人服從集體,下級服從上級”被絕對化,憲法劃分相關主體權力界限的功能成爲多餘,因爲全國走的都是“一盤棋”,即使偶爾冒出來的權力利益衝突也早已在激化之前爲體制所吸收,確切地說是硬生生給掩埋了下來。因此,權利和權力以及權力之間的真正博弈並不存在,至少表面上是這樣。現行憲法施行20年來,至今未聽見有權機關宣佈過一起違憲事件似乎可以印證這一觀點。
第三,技術上的原因。這主要是指憲法規範形式和內容的穩定性、合理性、科學性方面的問題。關於這一層次的原因,我們不妨展開論述一下。筆者認爲,現行憲法規範的三大缺陷構成了憲法權威不高的表層原因。
首先是穩定性差。社會生活日新月異,作爲上層建築的憲法自然要“與時俱進”,但作爲根本大法,憲法又必須保持相當的穩定性而不能給人以朝令夕改的印象,否則必然損傷憲法的權威。現行憲法在17年間修改了三次,共有17條修正案,其修改頻率和幅度都是比較大的。如果再把75憲法、78憲法、82憲法看成是對54憲法的修正,那麼我國憲法的變動就更加驚人了。
其次是內容不夠合理。這一方面表現在憲法“屈尊”調整了一些不具有根本性地位並且完全可以由普通法律規範的社會關係。比如序言、總綱中的一些內容以及很多具體的經濟制度、政策、方針;另一方面表現在規範內容過於細化,缺少涵蓋性,無法與普通法律規範相區別。這兩方面的因素造成了憲法規範調整的客體泛而不重,自降了憲法規範的“身份”,減損了憲法“居高臨下”的氣魄。
最後是可實施性不強。我國憲法規範的一大特點就是結構不完整,注重設置行爲模式而忽視設置後果模式。比如我國憲法規定了一項很重要的制度———政府、法院、檢察院要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但是對於“一府兩院”不報告工作或者工作報告通不過的後果卻沒有規定。這種結構性缺陷使得相當多的規範失去了應有的價值。不僅如此,這一缺陷還使得違憲審查制度(我國叫憲法監督制度)無法有效運轉。既然違反憲法不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那麼誰又會在乎憲法的權威呢?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而我國憲法的權威顯然與依法治國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應該是我國當前法治建設的一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如果不能很好地完成這個任務,憲法就有淪爲一張寫着公民權利的“紙”的危險,法治建設就有受阻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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