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感染艾滋病死亡,而醫院又無法舉證患者不是在醫院染上的該病毒。黃石市中院近日審結一起患者感染艾滋病致死一案,判決醫院應對患者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
1997年12月7日,黃石婦女吳某因患子宮肌瘤到黃石某醫院進行切除手術。由於醫院血液不夠,而用現場採血的方式爲吳輸了血(供血者於2000年死亡,死因不 明)。19天后吳出院。
回到家沒多久,吳因不明的病因感染,而多次住院治療,一直未見好轉,身體免疫能力也急劇下降,到省防疫部門檢驗,發現吳已染上了艾滋病。2001年4月29日,吳不治身亡。
吳的家人以吳在醫院輸血時染上病毒爲由,要求醫院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50萬元。醫院則認爲,不能排除吳因其他途徑染上艾滋病的可能。協調不成,吳的家人於今年9月一紙訴狀將該院告上法庭。
法院認爲,醫院現場採、輸血的行爲,違反了醫療規範的有關規定,且醫院不能爲現場採製的血液提供無艾滋病毒的證據,醫院應對吳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醫院賠償醫療費等4077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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