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6日,這一天對於柳州市黃村鄉的覃家五兄妹來說,是一個既悲痛又尷尬的日子。悲痛的是,這一天要爲病故的老父親舉行喪禮;尷尬的是,一年前,他們曾爲承擔父親的醫療和贍養費在法庭上爭得面紅耳赤。
究竟誰該多出錢?
81歲的覃伯膝下有4個兒子和1個女兒。兒女們長大成人後,先後分家自立門戶。從1986年起,老人便與小兒子覃輔一家共同生活。那段時間,覃伯靠着村委每年發的幾千元“分紅”款和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日子還過得比較舒心,子女們對他也還孝順,所以他沒有要求子女們支付什麼贍養費。相反,老人還從自己多年的積蓄中拿出部分錢,資助4個兒子。小兒子建房他給了1萬多元,另外3個兒子也分別得到了2000元。
天有不測風雲,去年7月,覃伯因病住進了醫院,經醫生診斷爲腦出血、左偏癱、高血壓和心臟病等多種疾病。重病纏身的老人,很快花光了自己的積蓄,大兒子覃廣支付了父親9月份的醫療費900多元。接下來,10月至12月共2800多元的醫療和護理費,老人要求小兒子覃輔負擔,但覃輔卻拒不支付。無奈之下,覃伯便於去年12月3日一紙訴狀,將小兒子告上法庭,後來又追加另外4個子女作爲被告,要求5個子女共同承擔每月贍養費350元,每月護理費650元以及800多元的醫療費。在訴訟請求中,覃伯要求小兒子多承擔一些。
“多得家產者多承擔贍養費”
五個子女都認爲,贍養老人是天經地義的事,他們之所以爭執不休,主要緣於老人對家庭房產的饋贈不均。1996年,“7·19”特大洪水沖垮了覃家的房屋,分宅基地重建房子時,大兒子和小兒子有了分歧。老人遂將宅基地一分爲二,給兩個兒子蓋房,並建門面出租。後來老人把其中一部分房產正式贈予給小兒子,並辦理了相關手續,其餘子女則並未享受此“優待”。因而,老人的贍養費和醫療費是否該平均分擔,還是由得到家產最多的小兒子負擔大部分,五個子女各有說法。
今年2月28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審理中認爲,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覃老伯含辛茹苦將幾個子女養大,現在他年老體弱,又患了重病,子女們均有義務贍養,而不應該相互指責,推卸責任。覃老伯將自己的土地所有權贈與大兒子和小兒子,這兩個兒子應對父親的贍養費及醫療費多承擔一些。遂判決:覃老伯的小兒子覃輔每月付給父親贍養費110元,大兒子覃廣每月付給父親贍養費90元,其餘子女各付50元。至於覃老伯共計2836.80元醫療費,則由小兒子負擔40%,其餘子女各承擔15%,今後的醫療和護理費憑有效發票按此比例負擔。
法律如何評判親情?
面對一審判決,小兒子覃輔大爲不滿。他認爲,自己和妻子承擔贍養父親的義務已有15年,父親向他贈送的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況且,1996年洪水將房屋沖毀以後,是借用父親的名義,由自己出資進行重建,並沒有得到父親任何經濟上的資助。因而,贍養父親的義務應該由五個子女平均分擔。
6月27日,在柳州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庭審中,兄妹間爭得面紅耳赤。大兒子認爲,父親病後,他一個人獨立支付了去年9月份的醫療費,現在靠他每月490元的退休金生活,家庭非常困難,應儘量少負擔。二兒子、女兒、四兒子均認爲,父親沒有給他們任何財產,分得財產的小兒子理應負擔多些。另外,門面的租金收入又歸小兒子,他有足夠的能力多承擔義務。
今年8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覃伯共計2816.80元的醫療和護理費,由小兒子覃輔承擔40%,另4個子女各承擔15%。以後的費用憑有效發票,由小兒子覃輔承擔35%,大兒子覃廣承擔20%,另3個子女各承擔15%。對於贍養費,則由小兒子覃輔每月支付110元,大兒子覃廣每月支付90元,其餘子女各付50元。
親情官司沒有贏家
雖說這份判決對兒女應承擔的責任分得一清二楚,但親情的分量豈能用百分比來衡量?而且,判決書下達的時候,老人已經重病在牀,官司是贏是輸對他已經沒有多大意義。
自從爲贍養問題起糾紛後,原本往來密切的兄弟姐妹幾成陌路,一度可以出院療養的父親也無家可歸,只得暫時“寄居”在醫院由護理人員照顧。稍讓覃伯寬慰的是,只有被他稱爲“潑出去的水”的女兒覃英,還經常到醫院探望和照料,常常把燉好的補品送到病牀前,一口一口地喂他。
記者還了解到,贍養官司了結後,還有房屋的產權糾紛等着兄妹五個“繼續戰鬥”。今年10月10日晚11時,覃伯在醫院裏孤獨地離開了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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