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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了陝西漢陰縣雙乳鎮雙乳中學15歲女生小蕊(化名)遭體育老師嚴重性侵犯,其父一怒之下刀砍老師,小蕊羞憤服毒自殺幸被救一事。記者日前獲悉,就在女孩全家發誓要“告倒”老師之際,鎮政府及司法部門卻出具《調解書》對此事“私了”,最終,受害女孩拿到35000元精神賠償,其家長代其屈辱地在《調解書》上簽名,表示不再追究該教師的刑事責任,並請求“組織”安排該教師繼續在學校或其他單位任職。
法律界有關人士認爲,這份《調解書》存在多處違法之處,尤顯荒唐的是《調解書》竟出自有關司法行政部門。
小蕊回憶:老師將我強暴
12月9日,記者在漢陰縣醫院見到了正在接受治療的小蕊。眉目清秀的女孩現在看上去一臉蠟黃。問她事件過程,她一直沉默,記者只好讓她把情況寫下來。以下是小蕊寫在記者採訪本上的內容:
“那天中午第二節課下了的時候,我和何某某(指同學)一塊去喝水,到他(指體育老師沈某)宿舍後,喝完水,何某某先出去後他對我說:‘你放學到我的宿舍去一下行嗎?我找你有點事情。’放學後我一個人去了,我推門進去之後,他把門緊關上。我就去拿杯子去倒水喝水,喝完水,問他有啥話,請快點說。他什麼也沒有說,將我一把抱住,我就用手推他,問他想做什麼,他什麼也不說,還是緊抱着我,隨後就把我放到牀邊將我摁倒,我用力反抗,可他一直將我壓住,將我強暴了……”
遭受嚴重精神創傷的小蕊顯然不願意回憶那難堪的一幕,她也不願意寫“沈某某”3個字,只是用“他”代替。只是在最後,她寫道:“現在我最恨沈某某,我要告他,爲我自己討個後路。”
有關部門出面欲“私了”
在小蕊敘述的這次“強暴”發生後,沈某給了她50元錢。這個農家少女有保護自己的本能,但考慮到是“不光彩”的事,不敢說給別的老師和同學,更不敢給父親說,也沒有報案。就這樣,有了第一次後又有了第二次,甚至更多次。直到今年10月21日,因小蕊突然失蹤而引出小蕊的父親持刀砍傷沈某,當地派出所偵查時,小蕊才道出被老師沈某某性侵犯一事。10月25日小蕊在家中服毒自殺被及時發現送醫院搶救。
與此同時,漢陰縣公安局雙乳派出所民警在初步調查後告知小蕊的父親,因小蕊當時沒有報案,加之說自己前幾次是被強迫的,而以後是自願等原因,結合他們對沈某的調查,不能按照強姦罪追究責任,他們只能將調查材料轉至縣紀檢委和教育部門進一步處理。
然而,讓小蕊的父母,這對老實善良的農民夫婦想不通的是,事發後包括縣文教局等有關部門的“公家人”,竟積極參與了私了調解此事。
事發後,沈某就曾委託他人說情企圖“私了”。當地鎮政府領導和主管文教的負責人以及學校領導都曾參與調解此事。據小蕊的父親講,鎮政府個別領導在調解中居然提出對體育教師沈某罰點兒款了事,並說讓家長簽字同意保留沈某公職。
漢陰縣司法局出面“協調”女生被侵犯一事
12月16日,本報報道了小蕊一案後,漢陰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調解)中心出面調解此事,參加者有縣文教體育局、司法局領導以及雙乳鎮黨委、鎮人大主席團、鎮政府主要領導人及雙乳鎮文教辦、雙乳中學、雙乳派出所有關人員。縣文教局和鎮領導告訴小蕊父母,這個官司打下去,不但不一定會追究沈某責任,還有可能把小蕊她爸抓起來,因爲小蕊她爸把沈某砍了一刀;另一條路是接受條件“一次了斷”。猶豫到晚上,小蕊父母簽了字。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調解)中心出具了一份有正式文頭的《民事調解書》,內容大致是:沈某給小蕊一次性精神撫慰金等經濟補償35000元整,作爲本案一次性了斷;小蕊及其父母表示不再追究沈的刑事及其它責任,對沈的行政處分服從組織處理決定。
《民事調解書》對小蕊及其父母的規定以及“請求組織把沈某安排在其他學校或單位工作。”這一條也是小蕊和父母最想不通的。協議最後一條是“本協議的當事人簽字後,自付款完畢之時立即生效,雙方永無反悔,不再上訪,不再訴訟,小蕊及其父母不得再糾纏學校等單位,雙方堅決履行協議條款的事項,共同遵照執行”。作爲對沈某的“懲罰”,有一條是“小蕊住院費和小蕊父親砍傷沈某的住院治療費全部由沈某承擔”。
對“刑事責任”私了《調解書》明顯違法
3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很快就送到了小蕊家,使小蕊一家人感到非常難堪。當初沈某的劣跡敗露,家長們都非常震驚,擔心自己孩子有可能也受到侵犯。爲“告倒”沈某,100多個村民都在上訪材料上簽名支持小蕊。“私了”之後,鄉親們對小蕊父母很不滿,他們說:“這一私了,如果他們還把沈安排在學校,危害我們的孩子怎麼辦?!”
事發後,小蕊一直不敢再去上學,如今她連門都不敢出,家裏也無力送她到外地讀書。小蕊的父親無奈地說,“我就是想不通,這種人還能繼續當老師嗎!爲什麼他們(指有關部門)都要護着這個人呢?”
針對漢陰縣司法局主持達成的這份調解書,記者採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陝西再創律師事務所車曉崗律師認爲,這份調解書的許多內容都是不合法的。他說,事發後有關部門出面就小蕊一案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調解是可以的,但這份調解書直接對沈某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私了”是無效的。因爲涉嫌強姦這類案件屬於公訴案,應由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力不在受害人手中。也就是說,即使受害人不願追究責任,司法機關也完全應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究,有關此部分的“調解”毫無法律效力。如果小蕊及父母對公安機關“沈某不構成強姦”的結論不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控告申訴,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責任。
道德敗壞的人肯定不能擔任教師職務
另外,該調解書中關於小蕊的父母“請求組織把沈某安排在其他學校或單位工作”的內容,不僅有違背受害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嫌疑,且按照《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嚴重道德敗壞的人肯定不能擔任教師職務甚至其它公職,有關部門必須嚴肅查處。
今年10月,本報曾報道了發生在白水縣的“禽獸教師”王富榮10多年強姦、猥褻女生16人一案,王富榮在校園裏蹂躪10多名孩子而長期沒有暴露,與有關部門的態度不無關係。近年來校園裏的性侵犯案件屢有發生,爲什麼沒有給小蕊一案中涉及的有關部門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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