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草案提起人大常委會審議之際,民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接受了本報記者的獨家專訪。
民法典出臺三起三落
談到民法草案的出臺,江教授顯得非常感慨,他介紹說,我國民法典的起草經歷了三起三落,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於反右運動而停止;第二次從1962年開始起草,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開放之後,1982年開始起草,前後共四稿,後來因爲改革開放剛剛起步,經濟模式沒有最後確定,因此當時彭真委員長的意見是,在民事立法領域先搞單行法律,暫不制定統一的民法典。
在這之後,1986年出臺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各個單行法律也陸續出臺。到了今天,我國加入了世貿組織,經濟模式也已經形成,各個單行法律也基本完備,爲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礎。《民法通則》已經對基本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但它建立的是民事權利的基本框架,是一種民事權利的宣言,缺乏具體的規定。
而民法典作出的是對公民、法人民事權利的完整規定。此次民法典起草採取了在彙編現有單行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編纂的方法,在原有《民法通則》和單行法律的基礎上,原有的加以保留、空白的加以補充、規定簡單的加以擴充、規定不合適的加以完善。
訴訟時效延長充分保護權利人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草案將訴訟時效定爲三年。”江教授解釋說,一直以來我國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爲兩年,短期訴訟時效爲半年,對權利人的保護不夠充分,比如債務糾紛,兩年的訴訟時效就太短了。
降低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年齡主要考慮到兒童入學年齡
此次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年齡也從10歲以上調整爲7歲以上,主要是考慮與兒童入學年齡相當。江教授介紹說,以前規定10歲以上爲限制行爲能力人,這樣小學一年級到三年級的兒童就不屬於這個範圍,這些年級的教師就要承擔很重的監護責任,這樣不利於責任的統一。
確定買房人對公共面積的所有權
對於草案中新制定的物權法,江教授介紹,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如何保護私人財產,物權法對公民、法人有形資產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比如目前居住高層住宅的人越來越多,物權法規定了買房者對房屋有所有權,對公共面積有共同所有權,對配套的公共設施有區分所有權,這樣一來,權利歸屬就明確了,買房者就有權去進行共同管理,比如成立業主委員會。另外,物權法對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的內容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範圍更廣
另外,現實生活中侵犯人格權、特別是隱私權的訴訟越來越多,而《民法通則》中對人格權的規定過於簡單,因此草案中人格權法規定得更加明確、詳細,特別是還加入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在侵權責任法中,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範圍增大了,人身權利、人格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不是像以前只有人格權受到傷害才能夠要求精神賠償。
民法典真正通過需兩三年
此次的民法草案共有1200多條,是我國目前條文最多的一部法律。江教授表示,此次只是人大常委會對草案的第一次討論,草案本身在內容上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一些內容的爭議還很大,需要聽取各方的意見,真正通過還需要兩年至三年的時間。
民法典將是法院執法最重要的依據
“民法典的影響將是廣泛的。”江教授說,民法保護的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規定一定要明確,還要便於操作、執行。民法典將來一旦實行,將是法院執法最重要的規定,過去的情況是法律簡單,而部門規章、司法解釋過多,現在應該通過完備的條文來樹立法律的權威。越是具體、越是操作性強,法庭有了統一的規定,才能杜絕枉法裁判的現象,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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