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先別爭個我有理你無理,請標明當時車輛位置後立即把車移到不影響交通的地點。昨天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本市從2003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新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法。
市公安局出臺的《關於快速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通告》明確規定:“凡是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的道路,以及外環線以外的高架道路上發生車物損壞或車載人員輕微傷的機動車單車或者兩車交通事故,車輛能移動的,當事人必須按本通告規定快速駛離交通事故現場。”通告反覆強調的第一要義就是:機動車發生此類輕微事故後,必須首先離開事故現場,不要擋別人的道。當然,爲固定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把車輛移到附近不影響交通的地點時,應先共同標明事故發生當時的車輛位置,然後報警等候民警處置。如果單車事故未損壞車輛以外財產,也不要保險公司賠償;兩車事故不需要保險公司賠償,而且雙方也達成了賠償協議,那麼當事人甚至可以直接開路,事後向公安管理部門報告即可。
公安部門強調,不管是何種情況的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現場的滯留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對於按照通告辦法實施快速處置的駕駛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一般不併處吊扣駕駛證,有時甚至可以不予處罰。而對於未按通告規定及時離開事故現場的,警方將依法從嚴處理,必扣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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