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367號令公佈了《退耕還林條例》,新華社25日受權播發這個條例。
《退耕還林條例》分總則,規劃和計劃,造林、管林與檢查驗收,資金和糧食補助,其他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六十五條。
條例的“總則”明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和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的原則,以及各級政府、各部門在退耕還林工程規劃、協調、實施中的權限等。
條例第二章“規劃和計劃”規定了退耕還林規劃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耕地類別以及規劃的編制審批等事項。明確規定了水土流失嚴重的耕地,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耕地,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耕地應納入退耕還林規劃。
第三章“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規定了退耕還林合同的簽訂、退耕還林所需種苗的供應採購及造林的管護與驗收等事項。
第四章“資金和糧食補助”規定,國家按照覈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標準和年限等。
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強調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退耕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並可以依法繼承、轉讓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後適用的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規定,本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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