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據《華商報》報道2001年7月28日,南開大學學生張小新及6名同學一起到陝西太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遊玩時,張小新在探路途中跌下懸崖不幸身亡。今年3月,眉縣法院受理了張小新父母狀告太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一案。記者日前獲悉,法院一審判決太白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賠償原告7萬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陝西太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開發的生態旅遊區報請上級(省林業廳、林業部)審覈,並且省物價局對此也作了門票價格的批文,但沒有旅遊行政部門的審批,屬於違法經營。另外,被告單位所開闢的鐵甲樹旅遊線路是自然形成的人行棧道,路上標誌不明顯,對危險地區未設置護欄禁行牌。被告作爲旅遊經營者,應對張小新在旅遊區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負全部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30餘萬元於法無據,故不予全部支持。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4萬元及其他賠償,共計人民幣72743元。接到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並已分別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太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12月5日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的上訴狀中認爲,有證據表明己方開展旅遊正當合法,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張小新的父母遞交的上訴狀中稱,原審賠償金額明顯低於有關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請求依法改判賠償己方精神撫慰金10萬元,賠償其子死亡賠償金7.5萬元,賠償張小新母親贍養費2.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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