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轉載名義進行侵權行爲的事情過去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今後,除通過大衆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外,不經允許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都應當註明出處,否則將承擔民事責任。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員介紹,我國著作權法曾規定了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但由於其定義比較籠統,對如何區別時事新聞和獨創性的新聞作品,在立法上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司法上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導致對新聞作品的保護力度不夠,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對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對不註明出處者,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蔣志培說,“一般來說,涉及獨創性的新聞就構成作品了,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作品就要保護,即使時事新聞,也要註明出處,不註明出處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是尊重媒體採訪、勞動的一種很重要的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