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記者李然
受訪者: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
輿論研究所所長喻國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首次將時事新聞的著作權納入司法保護範圍。該解釋的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問:新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一直以來處於被忽視的狀態是什麼原因造成的?現在爲什麼要重提保護新聞作品的著作權?
答:過去傳媒在很大程度上被當做是公益性的行業,而沒被看做是一個可以盈利的產業,因此媒體之間幾乎不存在競爭。在報道新聞時,媒體也通常是對新聞事件的簡單陳述,而新聞事件的事實本身並沒有歸屬,不屬於哪一家媒體,因此新聞的著作權很少被提及。但近年來,隨着傳媒產業化的發展,媒體間的新聞競爭日益激烈,新聞報道已越來越多地融入了媒體自身對信息資源的整合、加工、價值判斷,其中包含了越來越多的智力勞動。爲了保護原創勞動、防止惡意拷貝等不正當競爭,有必要對新聞的著作權作出具體規定。
問:轉載新聞作品應該註明作品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出處,那麼對於引用他人新聞作品的片斷是否也應該註明出處?
答:對新聞片斷的引用應分爲兩種情況:如果被應用的新聞內容是某媒體獨家披露的,應該在引用部分註明出處,或者在文章結尾標明“本文綜合參考了某某媒體的相關報道”;如果被引用的內容是衆人皆知或很多媒體都予以報道的,則不必註明。
問:目前除了新聞文章的轉載、引用,還有一種普遍現象,就是對新聞報道形式的“克隆”,比如一個好的新聞欄目或是節目出現不久,很快就被其他媒體模仿,對於原創的新聞報道形式是否也應該予以保護?
答:報道形式是一個版權問題,如果僅僅在某一方面做了改進,那麼目前來看認定還存在難度,報道形式要想受到保護,必須有一整套對原創形式的細節性的規定,達到這種原創度纔可能受到版權保護。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相當多的一些節目形式,特別是娛樂節目形式是從國外引進的,支付了版權使用費,而國內能夠達到擁有版權的節目形式或報道形式幾乎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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