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學生受到處分後,將被取消學位授予資格,這是國內很多高校都有的一個“土政策”,一些畢業生也因此被剝奪了學位授予權。但是,這個規定合法嗎?本市某高校的3名畢業生率先提出質疑,並分別與母校對簿公堂。昨日,河西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政策沒有法律依據,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應屬無效,並依法撤銷某高校的該項處分決定,要求其對原告進行學位資格審查。判決後,華盛理律師事務所的才華主任作爲原告的代理律師表示,這起判決體現了我國法制的進步,對推動高校自覺依法管理將起到極其深遠的作用。
案件回放
法院判決的這批案件中,被告均爲本市某高校,3名原告都是被該校以考試作弊爲由,處以“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記過”和“剝奪學士授予資格”的處分,並被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衆原告均認爲自己經過補考後,各門考試均已合格,論文也通過了答辯考試,並多次獲得各種獎學金,他們已符合我國《學位條例》關於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且被告的處分決定以公告形式張貼在學校內,三原告均未收到決定書,學校所作處分決定存在程序違法問題。
原告提出異議
庭審時,某高校首先就程序問題提出異議,認爲這些案件均不屬於行政訟法確定的受案範圍。學位委員會作出的是否授予學生學位的規定,應是一種學術評定,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法院不應受理此案。其二,學校有權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學位頒發的具體細則。其三,依據規定,學生向學校提出學位申請,學校在60日內不履行的,學生纔可向法院起訴,學校未接到學生申請就被告到法院,不符合相關規定,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判決
一、駁回要求撤銷處分的請求
法院認爲,學校的處理決定中前兩條屬於對學生的正常管理,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原告鄭某、周某要求法院撤銷“以零分計”和“處分”的起訴,應予駁回。
二、撤銷“取消學士學位資格”決定
法院認爲,某高校雖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可認定爲行政訴訟被告,其代表國家行使授予頒發學位的教育行政職權,由此引發的爭議,對學生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屬於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應該接受司法審查。
根據國務院《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要求,經審覈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此規定內容學校不能擅自改變,沒有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程序及職權等內容,學校不能自行制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學士學位不授予的條件,某高校無權自行設定。而“資格”是指爲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學士學位授予的基本條件之一是本科畢業生,各原告在受到處分時還未畢業、未獲得被授予學位的資格時,被被告予以取消,邏輯上也不正確。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複查”,被告未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據此,法院認爲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孫某、周某、鄭某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銷該決定。
三、要求高校進行學位資格審查
法院要求被告在判決生效後60天內對三原告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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