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社會優待方面還未能享受與公辦學校學生的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學生假期乘車不能享受半價待遇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爲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民辦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這部法律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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