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聚集人才、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津黨發[1999]28號),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現就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來津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大力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是市委、市政府聚集人才政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科教興市戰略的重要措施。引進的重點是: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高層次人才;本市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點工程、重大科技項目急需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具體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優秀青年人才。
二、下列人員經用人單位同意錄用或聘用,可予以引進: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35歲以下的人員;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三)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四)在國外取得經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教育處(組)認證的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出國留學人員和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
(五)經市人事局組織專家評估認定能帶入產生較高經濟較益的生產、科研項目的人員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類人員。引進人才的年齡除已有規定的外,一般應在45歲以下。其中,被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經國務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等各類高級專家,年齡可適當放寬。
三、引進國家重點實驗室負責人、國家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我市重點技術領域急需的科學技術帶頭人等科學家、技術專家,由用人單位向每人提供建築面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1萬元安家費。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基金給予適當資助,資助比例最高爲50%,資助資金最高爲30萬元。
對從國內外博士後流動站出站留津或來津工作的博士後,一次性給予安家費和租房補貼5萬元。其中,由用人單位提供3萬元,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2萬元。
四、海外留學回國人員來津創辦企業、最低註冊資金爲1萬美元,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凡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留學生創業園開辦企業,經所在區人事部門審覈,在稅收、場租、資金扶持和信息服務等方面,享受所在區的優惠政策。市留學服務中心作爲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服務窗口,爲留學人員來津創辦企業提供“一條龍”服務。
五、留學人員和華僑、華人中高級人才在國外或來津工作期間,其合法提供的國外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或科研成果被採納投產,由使用單位給予一次性成果轉讓費或連續3年按其產生年經濟效益的稅後利潤5%獎勵本人,也可將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價入股,參與企業收益分配。對在國外承擔我市科研課題,其成果應用後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屬專利的按雙方協議支付專業使用費;非專利的,3年內每年按其產生經濟效益的稅後利潤的30%獎勵本人。
六、在留學國取得博士學位、在國外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本市急需專業的高級科技人員,來津工作後其工資水平可以按照市場工資價格確定。經市職稱主管部門認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單位的崗位數額限制,直接報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引進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配偶、子女不願隨調、隨遷的,也可單獨調入。其中按第二條第1項規定引進的已婚人才,在夫妻雙方必須同進符合該項規定時,其配偶和子女可隨調隨遷。
八、各區縣(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下同)所屬單位申請引進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內人才,可由所在區縣政府人事部門辦理有關調動審批手續後,報市人事局覈准併發放調動通知書。市屬單位及駐津單位直接到市人事局辦理引進人才的調動審批手續。各單位引進海外留學人員,按照市人事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出國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津人專[1998]22號)的規定辦理。
九、按照第三條規定條件,引進高級人才需要市裏資助的,由用人單位填報《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費申請表》(一式三份),並附個人專業技術業績報告、有效證書、證件,經主管委局審覈,報市人事局,經市人事局、財政局綜合平衡後,由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審覈批准。
接收出站的博士後需要資助的,由用人單位填報《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經費申請表》(一式三份),並附個人完成博士後研究有關證明、證件,報市人事局審批。
經批准獲得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的,由用人單位和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簽定資助經費使用協議。
十、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引進的人才和隨調、隨遷的家屬,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費用。
十一、各級人事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對用人單位引進符合規定條件人才的申請,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於急需和有特殊情況的,要做到隨報隨辦。要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積極主動軒爲用人單位做好引進人才工作。
十二、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駐津單位均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
十三、此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要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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