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江西省實施〈獻血法〉辦法》正式予以施行。辦法對血源、採集、檢測、供應、臨牀使用等各個環節提出了一系列的強制要求,並對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的報銷標準作出了規定。
新的實施辦法規定,無償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4年內的累計報銷用血費用按獻血量血費的3倍計算,4年後的累計報銷用血費用按獻血量血費等量計算;無償獻血累計1000毫升以上的,終身享受無限量用血費用報銷待遇;獻血後複檢不合格的,其累計報銷用血費用按獻血量血費等量計算;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牀需要用血時,其累計報銷用血費用按獻血者獻血量血費等量計算。無償獻血者可帶相關證件和票據,到無償獻血證的發放單位進行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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