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在《北京交通旅遊圖》上發現某醫院把自己治療臉部斑痕的照片做成了廣告。葉某認爲肖像權受到侵害,把醫院、出版社和廣告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法院認爲只有鼻子和嘴巴的半張臉不能算是肖像,駁回了葉某的訴訟請求。
葉某曾在某激光醫療中心治療臉部斑痕。後葉某發現《北京交通旅遊圖》上刊登了以自己治療前後照片爲病案的廣告。葉某訴至東城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認爲,廣告上出現的只是有葉某鼻子和嘴的半張臉,它不能反映人的神情面貌,構不成完整的人物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原告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