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位懷孕5個月的孕婦去年5月搭乘上海市某出租公司的車輛外出,不料途中發生車禍,孕婦受傷後被迫做了人工流產。在這一事件中,出租車公司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近日,閘北法院的一審判決作出了明確解答。
26歲的王小姐去年5月20日搭乘出租車外出辦事,當時出租車在走馬塘橋附近因故撞向馬路中央的隔離墩,在碰撞過程中,已懷孕5個月的王小姐臉部多處受傷,並接受了醫院的縫創治療。爲治療外傷,王小姐事後服用了一些對胎兒有副作用的藥物,因發生下腹疼痛、陰道出血等症狀,她被迫於6月5日做了人工流產。康復後,王小姐認爲出租車公司的過錯對其身心造成了極大損害,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總計近10萬元的各項賠償。
已爲王小姐的受傷墊付了5000餘元醫療費,出租車公司對王小姐的索賠表示委屈,尤其是對其中高達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公司更是不願接受。法院認爲,王小姐搭乘出租車,就是與出租車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運輸途中發生人身損害,既屬於《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行爲,又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爲,法律上屬於違約和侵權的競合。在王小姐沒明確選擇按哪種責任要求賠償的前提下,法院有責任按有利於受害人的角度,選擇按侵權責任進行賠償審理。
經過法庭調查,法院認定出租車公司在事件中侵犯了王小姐的健康權,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事故雖沒立即導致王小姐流產,但王小姐爲了療傷使用了藥物,並出現不良症狀,可以認爲是車禍對胎兒產生了一定影響,王小姐基於對胎兒的健康擔憂,採取人工流產的行爲可以理解。加之車禍直接導致王小姐面部受傷,給她外觀形象造成一定影響,綜上理由,王小姐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當屬合理。近日,閘北法院一審判決某出租車公司敗訴,應賠償王小姐醫療、護理、營養、交通、整容、誤工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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