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在上海市個體理髮店染髮感染了接觸性皮炎,將理髮店老闆告上法庭。徐匯法院昨天開庭審理此案,他獲得4000元賠償。
2001年12月23日,孫先生到戴某開設的理髮店染髮,戴某用某牌號染髮劑提供服務。當晚孫先生髮現頭部出現騷癢症狀,一夜難以入睡。第二天他找到理髮店,得知使用該染髮劑該做皮膚試驗,因戴某疏忽,他的皮膚恰又不適合這種染髮劑,才導致引起感染。事發後,戴某給孫先生塗了一種藥膏,再三表示該藥膏立竿見影,騷癢即會消失。
然而,孫先生的頭部騷癢非但沒消失,反而日趨嚴重,還形成潰爛。經華山醫院診斷爲接觸性皮炎,至痊癒共支付醫療費400餘元。他找戴某要求賠償,未取得一致意見。去年9月,他將戴某告上法庭。
由於戴某提供染髮服務時未按規程操作,存在嚴重缺陷,主觀上具有過錯,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理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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