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市房管局物業處不斷接到購房者反映,一些開發企業爲規避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應承擔的部分,故意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日期提前,嚴重地影響了購房者利益,對此,市房管局提醒購房者,從現在起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督促開發商共同繳存維修基金,以免商品房售後無人管。
據瞭解,自今年1月1日起,凡購買新建商品房時,開發單位和購房人都要各自繳存一定比例的維修基金,用於住宅共用的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受到大多數羣衆的擁護。但一些開發企業爲了少支出,竟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日期提前至2002年12月31日以前,不僅影響了維修基金的建立,也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市房管局有關人士表示,開發企業主動繳存維修基金是對消費者負責的表現,就像一些誠信的商家爲產品上終身保險一樣,爲商品的日後維修服務負責。同時作爲最大受益的購房者,一定要督促開發商自覺按比例繳存維修基金,如開發企業拒絕爲購房者繳存的應及時向物業主管部門反映,只有這樣,住房的售後維修纔會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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