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關部門一聲令下,各城市海洋館,水族館都緊鑼密鼓地部署了剿殺食人鯧的行動,在感嘆這次行動高效率的同時,我不禁有一個疑問,這些食人鯧都是各地魚市、水族館花不低的價錢從國外購買的,這次行動讓他們的這些鉅額投資頓時化爲烏有,他們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呢?
這次剿殺行動,漁政部門所持的“尚方寶劍”就是《漁業法》中規定的:“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可水族館的食人鯧是不是屬於“水產苗種”範疇呢?《漁政法》有沒有這方面的相關司法解釋呢?有關部門之前有沒有發佈過行政命令對進口觀賞魚類作出規範呢?
實際情況卻是,當時食人鯧並未被規定爲危險物種,而且水族館將其作爲一種觀賞魚類通過海關的檢驗從而合法進入國內,既非走私,又不是私自攜帶,何來非法渠道?至於後來有關專家發出警告,食人鯧將威脅我國的生物安全,必須全面封殺,那就是後話了,各地的魚市和水族館並沒有違法在先的行爲。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只能說明我們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缺乏有關觀賞魚類進口的完善立法;也說明了各地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有漏洞,未能及時在早期作出反應。
在這件事情中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部門今天強令取消的,卻正是自己以前許可的,或者是當時法律和行政條文沒有禁止的行爲。行政機關爲滿足公共利益需要,發佈新的行政命令,進行更正,這是一個合理的行爲。但如果這一行政命令的變動造成了有關企業和個人的合法財產遭受損失,行政機關是否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有關當事人一定補償呢?
消滅食人鯧,維護我國的物種安全,我舉雙手贊同,但我也希望有關部門在具體操作時要從實際出發,兼顧各方面利益,把好事辦得更加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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