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瀋陽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正式對外宣佈了《瀋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新規定》。市公安局提醒廣大市民和涉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切實遵守新規定要求。
限放時間全面調整
瀋陽市大三環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地區仍爲限放區,限放區內2003年1月22日至2月15日可以全天燃放煙花爆竹。以前在此期間只允許除夕和元宵節24小時燃放,其他時間每日早6時至晚10時可以燃放。
限放品種又有增加
全市禁止銷售和燃放質量不合格和藥量超標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有拉炮、摔炮、打火紙、月旅行、雙響、閃光雷等危險品,這些煙花爆竹被禁放的原因是“易引發火災和人身傷害”。新規定中除了上述品種外,又增加了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險品,並嚴禁禮花彈進入流通市場銷售給羣衆自行燃放。
煙花爆竹指定批發
大三環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地區煙花爆竹零售業戶必須到瀋陽鞭炮煙花有限公司、遼寧供銷鞭炮煙花有限公司購貨;4個郊區及渾南高科技開發區、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棋盤山國際風景旅遊開發區等大三環以外地區零售業戶按所在地公安局規定,可到當地煙花爆竹經營公司或瀋陽鞭炮煙花有限公司、遼寧供銷鞭炮煙花有限公司購貨;新民市、遼中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煙花爆竹零售業戶,到當地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貨。所有經營公司所經營的煙花爆竹,其經營品種、質量、數量須經市公安局審查同意,並加貼防僞標識方可銷售。
限放區零售業戶須購買2萬元貨
爲保證煙花爆竹銷售安全,限放區內零售業戶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渠道購買2萬元的煙花爆竹,以此嚴格控制非法進貨,確保合格產品上市經銷。零售業戶要按規定限量儲存煙花爆竹。
限放區零售業戶在規定銷售活動結束後,仍有剩餘煙花爆竹的,於3月1日前,將剩餘煙花爆竹送往公安機關指定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集中保管。
違規燃放者將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該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嚴肅處理。對生產、銷售、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沒收煙花爆竹外,應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500元罰款;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主任記者王志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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