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母親帶着剛滿月的嬰兒乘公交車,卻因公交車制動不合格,引發車輛側翻,導致嬰兒脾破裂,經法醫鑑定爲十級傷殘。由於受害者選擇了有利於自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日前,廣州市芳村區法院判令被告巴士公司賠償傷者14萬餘元。專家提醒,在人身損害賠償官司中,如果能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話,受害方的權益會得到更充分的保護。
2000年11月14日,剛滿月的嬰兒小敏由媽媽帶着,乘坐廣州新穗巴士公司的公交車。途中因駕駛員忽視安全,加上客車本身制動不合格,公交車與路邊護牆相撞,整個車側翻。小敏當即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爲脾破裂,後經法醫鑑定爲十級傷殘。小敏爲此住院17天,並花費門診治療費484.9元。出院後,小敏的父母與巴士公司協商了近兩年,雙方達不成一致的賠償意見,小敏於是在去年下半年將新穗巴士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484.9元、驗傷材料打印費及掛號費30元,並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稱《消法》)賠償原告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及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8萬餘元。
被告廣州新穗巴士公司在法庭上認爲事件由交通事故引起,理應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稱《交法》)來確定賠償,不同意原告要求的賠償額。另外,因爲小敏受傷時,其母親尚處於產假期,不存在誤工之說,因此不同意支付護理費。
有關法律專家說,《消法》在計算賠償金的時候,加有懲罰性的條款,因此賠償數額遠遠比《交法》大,如果按照巴士公司所要求的計算辦法,那麼小敏只能得到1萬元左右的賠償金。
廣州芳村區法院於去年11月27日開庭審理此案,認爲原告小敏是國務院《交法》所稱的乘車人,同時也是《消法》中的消費者,作爲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個適用。原告既然選擇了後者,本案中有關賠償可按《消法》的規定來調整。被告巴士公司不僅要賠償原告在事故中受到的損失,還應支付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給原告。而小敏的母親雖是在產假休假期間,但因小敏受傷需要護理,使其本應得到正常休息的權利不能實現,應酌情以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計付護理費用。幾項共計148922元。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巴士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對原告小敏的上述賠償費用全部付清。□律師說法乘客選擇適用法律有講頭
在本案中,受害一方選擇了最利於自己的法律,使自己的的權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那麼,消費者在打官司時應如何選擇適用的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的宋志斌律師說:在本案中,小敏買票後就和巴士公司之間建立了運輸合同,發生交通事故後乘客可以適用《交法》要求巴士公司賠償,也可以適用《消法》維護自己權益,這在法理上稱作“請求權競合”,意即原告有權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法律維護自己權益。因爲按《合同法》規定,上車的乘客只要買票了,巴士公司就要把乘客安全送抵目的地,路途中出事巴士公司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乘客因爲交通事故受傷,就巴士公司而言是侵權行爲。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一方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法律法規進行適用。發生交通事故後,乘客可以直接起訴巴士公司索賠;如果交通事故的責任不在巴士公司,則巴士公司可以另案起訴責任方向其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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