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財母親爲了眼前的幾個零花錢和“將來”的5萬元彩禮,竟然同意不滿14週歲的女兒和43歲的光棍漢處“對象”,並允許其在自己家中公然同居。自以爲走了“桃花運”的老光棍王某春夢未醒就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本溪滿族自治縣草河口鎮某村的王某43歲了還是光棍一條,爲了方便看護自己種植的細辛,2002年6月,王某住到了同村任家。任家只有兩間屋,便將王某安排到了女兒梅(化名,1988年11月生)的房間。沒過幾天,王某提出與梅處“對象”,並要求與梅發生性關係,梅默許了。梅母知道這件事後,不但沒有阻止,反而與王某“挑明”:如果王某要娶梅必須等到梅二十多歲以後,王某平時要多給梅一點錢,結婚時還要再拿出5萬元彩禮。王某當即表示同意。從此,王某就成了任家的“準女婿”。
2003年1月6日,草河口派出所接到舉報後對王某依法傳喚,根據《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1月9日,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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