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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番禺區一建築工程公司因拖欠工程隊陳某的25萬元工程款,被告上了法庭,由於債務關係清楚,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被告10天內付清所有欠款。20分鐘後,雙方當事人就拿到了法院的裁判文書。一份不到兩頁紙的民事調解書,上面只寫明瞭訴訟當事人、案由和協議內容,言簡意賅。而在過去,這一裁判文書製作,至少需要3、4天的時間。
廣東省高級法院宣佈,《廣東省法院關於簡化民事裁判文書的規定(試行)》從今年元旦起正式實施,象番禺法院使用的這份裁判文書,今年將在廣東各地法院全面推廣,相當大一部分民事案件有望可讓當事人當庭拿到裁判文書。
廣東省法院可以適用簡化民事裁判文書的有四類情況:一是所有的民事調解書,包括經法院主持調解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或是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要求法院以調解書形式確認的;二是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的;三是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一方承認對方的部分事實主張的;四是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案件當庭宣判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當即履行全部義務,當事人仍要求法院送達裁判文書的。
在以往,上述四類案件的裁判文書,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和解,是否承認訴訟請求,或對案件有無爭議,均要將案件的審理過程、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講一遍,還要展開論理,裁判文書拖踏冗長,不但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了,而且增加了訴訟成本。廣東省高院的統計資料表明,過去5年來,廣東民事案件年均增長幅度超過7%,經濟發達地區甚至超過15%,1998年爲16萬多件,2002年上升至21萬多件,而民事法官卻基本維持在3500人左右,人少案多的矛盾非常突出,複雜的裁判文書製作成爲法院提高辦案效率的“瓶頸”。
廣東省高院副院長陳華傑說,裁判文書是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集中體現,簡化的裁判文書同樣是人民法院最重要和最嚴肅的法律文件,其製作同樣遵循規範性、準確性、嚴密性、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公開性等要求。陳華傑同時表示,這種簡化的格式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的案件,一些未納入簡化範圍的案件,絕不能隨意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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