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而擅自開設收費站進行公路收費的,其所收取的所有款項均將被全部沒收,這是昨日經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通過的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公路條例》中明確提到的。
《廣東省公路條例》對於收費公路和收費站的有關問題均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收費公路交工驗收合格,經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試營運後方可收費;收費終止時,其經營者應當及時拆除收費站。違反該規定者,將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已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上繳國庫,全額用於公路建設。
另一方面,《條例》中規定,通過收費站的機動車輛,除懸掛軍隊、武裝警察專用號牌的車輛;裝有警燈並懸掛紅色反光“警”字專用號牌的車輛;裝有警燈、警報器的紅色專用消防車;裝有警燈、醫用警報器的醫院救護車;殯葬專用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費通行的車輛外,收費站收費通道堵塞或是不按規定上報財務報表或瞞報等情況下,收費站或收費公路不得收取過路費其餘車輛無論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持何種證件,均應當繳納通行費。違反該規定不繳納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逃繳車輛通行費的,由收費站稽查人員責令其補繳,並處以應交票款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繳納的,可將車輛拖離繳費通道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條例》還中規定,公路收費站應當加強現場管理,保障收費通道的暢通;因未開足通道而造成其它通道平均5臺以上車輛堵塞的,應當免費放行並開足通道。過往車輛繳費後應當立即駛離,故意堵塞收費通道的,收費站稽查人員可以強制將車輛拖離現場,拖車費用由車主負擔。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在公路收費站公佈投訴電話,對羣衆的投訴應當認真查處。違反上述規定,因未開足通道造成車輛堵塞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對收費站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記者廖穎誼通訊員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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