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黃色信息臺”案終於有了初步結果,昨日上午,塘沽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塔臺、創地臺傳播淫穢信息構成侵權,分別一次性賠償曉東各項損失共7萬餘元的40%即2.8萬餘元,共計5.6萬餘元,二被告負連帶責任;被告中國網通集團天津市通信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宣判時,曉東的親屬、律師和被告市通信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二信息臺負責人仍未露面,此判決屬缺席宣判。判決後,曉東親屬明確表示將上訴。
市通信公司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爲,通信公司屬經營電信業務的專營企業,並非電話信息服務業務的行政管理機關,對二信息臺經營的電話信息服務不具有行政監督和管理職能。根據通信公司提供的與二信息臺簽訂的協議,同時結合市通信管理局業務情況說明,和轉發關於整治電話信息服務業務市場的通知的證據相互印證,證實電信單位收取社辦信息費屬代收行爲。協議規定的1%的手續費,屬於勞務收費的性質,收取的市話費屬基礎話費,並非利潤分成。原告亦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天津通信公司與二被告系合作關係。故原告要求通信公司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信息臺傳播淫穢信息構成侵權
法院證實二信息臺有傳播黃色信息內容和向原告傳播黃色信息,並唆使進行相關模仿的行爲。市高級法院的法醫學鑑定書,也認定中塔臺傳播的黃色信息內容是原告發病的誘發因素之一。從而證實二被告傳播的黃色信息內容與原告的損傷後果具有因果關係。
關於承擔責任的問題,原告現已14歲,屬限制行爲能力人,對多次撥打黃色信息電話,亦有一定過錯。原告的監護人由於疏忽監護,致原告長時間的撥打黃色電話而未能察覺,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述因素均構成了減輕二被告信息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爲二被告的話務員爲延長通話時間、多謀取利益,向未成年的原告傳播淫穢的黃色信息內容,屬於主觀故意。話務員在工作中實施的行爲屬職務行爲,應由二被告對原告的賠償應承擔連帶責任。
曉東各項損失共7萬餘元
關於電話費的賠償,原告所請求的1千餘元電話費中,長話費、月租費與撥打信息電話無因果關係,其他市話費、社辦信息費共計960餘元應列爲賠償範圍;原告主張的1萬餘元醫藥費中,6700餘元的藥費予以支持,曉東母親的治療費用不予支持;5千餘元的交通費中,部分屬乘坐高額費用的交通工具,屬擴大損失,不予支持,確認數額爲4800餘元;關於1.2萬餘元的營養費、其他費用和誤工費的賠償請求問題,因曉東並未住院治療,但考慮到他是未成年人和造成傷害的特殊性及心理和精神上所受到的壓力,勢必影響身體早日康復,需有人照顧護理,考慮這些特殊情況,適當一次性賠償6千餘元。
關於誤學損失費的賠償,原告提出誤學損失費的主張,要求按每月450元休學10個月計算,共計4500元。法院認爲原告因受到傷害而實際休學,勢必影響完成正常學業的時間,屬於期待利益。但對原告主張的計算方式及數額不予支持,酌情一次性賠償誤學損失費2000元。
關於原告請求稱男性平均壽命72歲,現原告14歲,按58年每月450元的標準計算,賠償原告今後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費各31萬餘元、護理費減半計算15萬餘元。而法醫學鑑定結論只認定曉東患有屬精神疾患的心因性反應,並未認定終身喪失勞動能力,故不予支持原告這一請求。但考慮到原告實際受到的傷害,酌情一次性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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