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本次會議通過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對法制委員會整個名單合併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