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區一家企業購買了一套純淨水設備後,在投入使用時出現了產品質量問題。昨天,本市大港區人民法院判令該設備的銷售方及生產廠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萬餘元。
原告訴稱,其籌建純淨水廠的過程中,與被告北京某商貿中心簽訂買賣合同。在實際投入使用時,原告發現該套設備的主機部分出現產品質量問題,致使原告整體投入無法運行。原告因此起訴要求被告返還貨款並賠償由此引發的損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產品的生產廠家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予以認可。產品生產廠家認爲,原告購買的是假冒產品,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向原告交付的純淨水設備質量不符合約定要求,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被告返還貨款。生產廠家主張該設備爲假冒產品缺乏證據證實,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