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林小姐近日來到朝陽法院,起訴某證券公司擅自將她的股票賣掉並划走40萬元,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賠償股票或現金。
原告林小姐在起訴書中稱,2000年8月9日,自己開始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進行證券買賣和資金劃轉。2001年1月11日她發現電話委託密碼被該營業部更改,沒法交易。她向營業部質詢此事後才得知是由於自己的哥哥林先生向該營業部借款用於股票透支交易,股票跌得厲害,營業部怕借出的錢收不回來,將林先生所有的股票強行平倉,同時鑑於林先生和自己的兄妹關係,也將自己賬號上的全部股票一併平倉,並在平倉後將該資金賬號上的40萬元資金餘額全部划走用於償還林先生所欠的款項。林小姐多次與該營業部負責人交涉歸還事宜,沒有任何收效。
原告認爲,自己對名下的股票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被告無權將原告的股票予以平倉並擅自劃轉資金餘額,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償還應屬於原告的股票或現金,並賠償原告的損失。
目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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