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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天津市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與醫療保險金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成爲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市地方稅務局負責人昨天就此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市民繳付醫療保險金的形式不同,計稅的方法也就不同,切忌混淆基本醫療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概念。
據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凡按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際繳付的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大額醫療費救助,均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工資總額4%以內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天津市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籌集的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用於職工個人醫藥費用補助的,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超過《通知》和《暫行辦法》規定範圍及標準之外,單位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醫療補助費,單位爲職工個人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金,均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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