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65歲的退休女教師張某以各種名義詐騙他人錢財110萬餘元。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張某系本市某中學退休教師。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自1997年至2002年,以幫人聯繫工作、購優惠房、承攬工程、辦理出國留學、自己公司被查封需要活動經費、預交風險抵押金等名義,先後騙取龐某、劉某等25人人民幣110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張某雖有主動投案情節,但卻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爲由,認爲張某不構成自首。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均無異議,但辯稱自己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且主動投案自首,故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與張某爭議的焦點是,張某的行爲是否構成詐騙罪,張某主動投案的行爲是否構成自首。合議庭認爲,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採取收款不退或少退,借款不還或少還的方法,先後多次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案發後,張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騙取他人錢財的經過和數額。雖其供述的部分事實前後矛盾,但並未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張某的行爲符合自首構成要件,應認定爲自首。但是,張某長時間多次行騙,且將所騙贓款大部分揮霍,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雖其具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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