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魏錫林等10名代表提出,目前,我市僅有兩部有關交通管理的政府規章。隨着我市經濟的不斷髮展,現有規定中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現有規章中的一些條款與公安部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中的條款不一致。以政府規章形式出現的文件,管理力度不大,亟需上升爲地方性法規。伴隨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臺,我市必須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與其配套實施。
建議:“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將交通安全必需的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二是規定對停車泊位不足的,交納停車場建設差額費,由政府統一用於城市停車場建設;三是將長期居住在我市的外埠機動車駕駛員及其所擁有的外埠機動車納入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範圍;四是扶持和推廣幼兒、學生通勤車。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有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的,可以不作重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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