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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已經兩年多了,但內蒙古呼和浩特中汽汽配公司至今沒有拿到78萬元的國家賠償金。“難道法院的判決真的要成爲一紙空文?”王英明一臉惆悵地對記者說。
1997年7月2日,內蒙古商都縣內燃機電器廠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王英明、王文海等3被告拖欠貨款及利息6.0515萬元,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7月15日,新城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王英明的存款6.0515萬元及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
“後來查清,商都縣內燃機電器廠的貨款是被他們的銷售人員捲走的,並非我們拖欠。”王英明說。
1997年7月17日,新城區法院的3名工作人員到呼市金川開發區中汽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英明的父親王尚君)執行裁定,欲進後院汽車配件庫房查封王英明的財產,遭到了她的弟弟王晉明的拒絕。
王晉明提出庫房不是王英明的,而且拿鑰匙的人又不在,無法開庫。法院工作人員沒能進入庫房,就在庫房的門上貼了封條,查封、扣押財產清單上註明“汽車配件價值6.0515萬元”,讓王晉明簽了字。之後,還是以保全王英明財產的名義,又將前院鋼板廠廠房內價值100萬元的機器設備和產品查封。
查封期間,正值雨季到來。8月11日,王晉明發現庫房內積水,立即通知新城區法院。法院兩次來人查看,但未作處理,又將庫房封住離開。8月18日,中汽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尚君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清點庫房物資及損失,法院答覆自己清點。8月21日,中汽汽配公司申請呼市公證處進行保全證據的公證,共同清點了庫內物資,確定鏽蝕報廢汽車配件價值爲64萬元。隨後,中汽汽配公司向新城區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
新城區法院認爲,中汽汽配公司庫房內物品遭雨淋損失的直接原因不是貼封條,而是該庫房房頂沒有防水層,中汽汽配公司對其配件保管不善。而且,庫房內的物品均系陳舊車型配件,不值那麼多錢。1999年5月25日,新城區法院作出《賠償確認書》,認爲其當時執行裁定的“方法不當”,“有一定錯誤”,同意賠償6.45萬元。
法院的賠償數額中汽汽配公司無法接受,王尚君隨後又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汽汽配公司同時委託北京公證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呼和浩特公證處公證的物品明細表中所列的受損汽車配件進行了評估,結果是“評估價值爲78.2592萬元”。
呼市中院賠償委員會受理了中汽汽配公司的賠償請求。經過調查,確認新城區法院查封中汽汽配公司庫房的行爲違法,“查封數額遠遠超過請求的範圍”,“查封的對象與裁定不符”。2000年6月,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委員會決定書》,撤銷新城區人民法院《賠償確認書》中賠償6.45萬元的決定,裁定新城區法院賠償78.2592萬元,經評估的鏽蝕報廢部分配件歸新城區法院所有。
中院的賠償決定讓王英明一家人鬆了一口氣。據王英明介紹,1999年,父親王尚君含恨去世,母親隨後也病倒,“收到中院的賠償決定我滿心歡喜,以爲可以給九泉之下的父親一個交待了”。但她很快發現事情並非那麼簡單,“賠償決定是作出了,卻執行不了”。
據呼和浩特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長呼爾查介紹,中院一直在努力執行,但執行工作受到了新城區法院的冷遇。“我們的方案是先清庫、後賠償,新城區法院應該先將經評估的鏽蝕報廢配件清點拉走。2002年的10月25日和11月11日,我們兩次發出執行通知,但新城區法院不太配合,執行工作難以進行。”呼爾查說。
對於呼市中院賠償決定的執行方案,新城區法院表示同意,但認爲自己拉走損失配件“不合適”。“新城區法院現在是被執行單位,中院該怎麼執行就怎麼執行。他們可以先將損壞的汽車配件拉走並租房存放,此過程發生的一切費用我們承擔。但我們不能拉,因爲我們認爲中院的裁定不合適,有許多事情還沒有搞清楚,我們也向高院提出了申訴。”新城區法院副院長樑利平對記者說。
樑利平說,新城區法院承認自己在執行財產保全過程中“方法不當”,給中汽汽車配件公司造成了損失,教訓也是慘痛的。但中汽汽車配件公司的損失並沒有中院裁定的那麼多。2000年8月,新城區法院書面向自治區高院申訴,表示了對中院賠償決定的不同意見,申請重新審理此案。
“高院並沒有正式受理新城區法院所謂的申訴。因爲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賠償案件雙方當事人並不是原告和被告,不存在申訴的問題,而是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關係,賠償決定作出,法律規定必須執行。”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永平介紹說,“但高院對新城區法院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認爲違法是事實,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損失有多大、數額是多少、公司有沒有保管不當的責任需要覈實,高院認爲應該進一步調查,但並沒有撤銷市中院的決定,裁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該怎麼執行就怎麼執行。”
雖然是上級法院,但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也只能“協調”、“督促”其下級的新城區法院,而無法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呼市中院副院長趙也夫說:“《國家賠償法》對賠償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但對執行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曾書面請示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採取凍結、扣押、拍賣的強制性措施,高院予以了否定的答覆,因爲沒有法律依據。看來,《國家賠償法》本身就存在漏洞,需要修改了。”
五六年過去了,那些鏽蝕報廢的汽車配件,至今還堆在中汽汽車配件公司租來的庫房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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