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始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久的將來,農民將不再爲看不起病而發愁。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3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要求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到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種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爲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農民以家庭爲單位自願參加,鄉(鎮)、村集體給予資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通知要求,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於10元,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於人均10元。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人均10元安排補助資金。
通知要求,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具體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和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訂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對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要安排一次常規性體檢。各縣(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和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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