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浙江天台縣少女邱某因涉嫌打人被當地縣公安局關押,然而關押期間,當地公安部門卻將邱與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同拘一室。
男女同囚,讓邱身心受盡凌辱、猥褻。被釋放後,感受到莫大恥辱的邱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爲公安部門的行爲嚴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嚴,要求確認被告天台縣公安局的行爲違法,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邱的行爲在浙江成爲轟動一時的新聞事件,而邱的案件只是浙江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民告官”案件中的一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啓楣在提請此間人代會審議並在今天下午通過的工作報告中說,過去5年,浙江全省各級法院辦結的行政訴訟案件15496件,同比上升89.7%。
有關人士認爲,數字增長的背後顯示的是包括原告在內的浙江百姓法律意識的增強,折射出法治社會深入人心的法治力量。
“在中國,民不僅可以告官,而且許多還可以告贏。”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斯金錦說。
張啓楣報告中的統計數字顯示:過去五年間,浙江辦結行政案件中,有1669件行政決定被撤銷和變更,4548件因原告起訴而使行政機關主動改變了其具體行政行爲。在辦結的案件中被維持原行政決定的僅佔21.5%。斯金錦說,這些數字說明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爲亟待進一步規範,同時也表明法院有能力通過行政審判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並非“官官相護”。“但是,數字也表明,政府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亟待加強”。
1996年春節期間,永嘉縣開洋村在相鄰的中村飲水水源上游興建堤壩,安裝水管,把水源全部引入開洋村,從而截斷了中村的自來水。兩村就此引發紛爭。縣政府主持過協調,但由於兩村意見分歧較大,最終沒有作出裁定。而之後縣政府就對此事置之不理。無奈之下,110名農民以政府“不作爲”爲由,將其推上被告席。
同樣,長興縣工商局也因“不作爲”而被51歲的該縣農民李錦良告上法庭。1996年,李錦良發現當地一些青梅加工廠,從外地收購白梅,然後用墨汁、明礬、酸醋等原料進行加工,使“白梅”變成“烏梅”,其中的苯酚是致癌物。李多次向鎮工商所和縣工商局舉報,要求對此製假行爲進行查處,然而查處卻遲遲沒有結果。在歷經4年後,2001年3月,李以“行政不作爲”將長興縣工商局告上法庭。
除了“不作爲”,也有行政機關因“作爲”過了頭而惹上官司。1999年2月,原臨海市城關鎮政府乘臨海四建公司原經理陳永清退休之際,分別免去了陳永清、陳永明正副經理之職,任命另外兩人爲公司正副經理。而當時四建公司已召開職工大會選舉原副經理陳永明爲經理。如此,四建公司出現了兩位法人代表。陳永明認爲,四建公司是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根據我國《鄉鎮企業法》規定,法人代表應當由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他要求鎮政府收回成命。但交涉沒有成功。於是,陳永明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鎮政府的行政決定。
不履行法定職責、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均成爲行政機關走上被告席的種種因素。
我國的行政訴訟始於1991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該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在具有“官貴民卑”和“屈死不告官”傳統的中國成了一件破天荒的事情。
《行政訴訟法》爲“民告官”打開了通道,但我們也看到了“民告官”的艱難和不易。
天台少女邱某1997年提起訴訟,直到兩年後法院才下達一審判決,駁回了邱的訴訟請求。在提起上訴依然被駁回後,倔強的邱繼續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起申訴。到2001年12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此案,邱最終勝訴。長達5年的訴訟讓邱一家身心疲憊,“幾年來爲了打官司,訴訟材料和證據幾乎就裝滿了一個大箱子。”
在臨海四建公司陳永明的訴訟中,也是二審均被駁回。2000年1月,過半數的職工再次推選陳永明爲訴訟代表人向台州中院提起訴訟。這次台州中院指定三門縣法院審理。法院審理認定,城關鎮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四建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判決撤銷原臨海市城關鎮政府的任免通知。
浙江省高院的一份統計分析顯示:從1991年到2001年,一審行政案件不到全省一審案件數量的1%,而二審行政案件卻佔到全省二審案件的5%。這一方面說明羣衆服判息訟少,同時也說明存在基層法院審理受地方干擾的問題,不敢依法審判行政案件,社會滿意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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