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錯誤羈押1802天后,福建人黃立全向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寧德分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要求兩院給予刑事賠償9萬多元。
1998年1月10日,閩東山區壽寧縣託溪鄉發生一起爆炸案,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壽寧縣人民檢察院於案發16天后批准逮捕黃立全,同年12月24日,寧德檢察分院以爆炸罪對黃立全提起公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9日作出判決,認定黃立全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0年7月19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於2001年9月3日作出判決,認定黃立全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不服再次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1月4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宣告黃立全無罪。
自1998年1月26日被批准逮捕至2003年1月4日被無罪釋放,黃立全共被羈押1802天,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黃提出賠償請求。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本案一審人民法院與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8歲的黃立全同時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寧德市公安局,指其主辦的《閩東公安》捏造事實誹謗原告,嚴重侵害原告的名譽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
黃在訴狀中稱,1999年6月30日,《閩東公安》刊登通訊《只緣硝霧又重來》,以無中生有的捏造對原告進行誹謗,如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對原告所涉嫌的爆炸案作出了終審判決,無罪宣判證明了原告的清白無辜。
原告委託代理人何建安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黃立全蒙冤被錯誤拘留、逮捕期間,《閩東公安》捏造事實對原告進行誹謗,這無異於落井下石。其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