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陸委會”昨日上午通過了“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開放“跨國企業”未來可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受訓、商務訪問等商務活動,也可讓大陸人士來臺工作,最長可停留4年。
據瞭解,根據這個“辦法”,有關審理申請案件,由原先須於預定來臺之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修改簡化爲10個工作日前,屬緊急情況者,在5個工作日前提出亦可;此外,對於臺灣島內營業達一定規模的企業,也可依許可辦法以“專家履約”和“商務訪問”二項事由邀請大陸人才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