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28日指出,特區政府現進一步解釋實施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讓香港各界清楚明白特區政府在實施基本法第23條時,有決心全面符合基本法及有關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條款。
在爲期3個月的立法諮詢期內,保安局共收到97097份香港本地人士提供的意見書,當中涉及340513個簽名。
葉劉淑儀介紹,特區政府就立法建議所作的進一步解釋包括:
——明確定義,釐清概念。條文中的定義將更清楚訂明,包括:叛國罪中的“戰爭”清楚訂定爲實際戰爭或武裝衝突,並適用於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中,刪除“威脅使用武力”的提述;分裂國家罪中,刪除“抗拒行使主權”的提述。
——廢除普通法中的隱匿叛國罪,並且不再增訂新的成文法例。
——廢除管有煽動刊物罪。
——更清晰界定未經授權下披露受保護資料有關“未經授權取得”的定義。“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的定義,只限於通過黑客、盜竊、搶劫、入屋犯法、賄賂等指定犯罪手法取得的資料。
——“中央與特區關係”資料清晰界定。建議中的“中央與特區關係”資料,限於與香港特區有關、並按基本法是屬於中央負責管理事務的資料,而且只有在披露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利益,纔會構成罪行。
——清晰界定禁制機制。明確訂明保安局局長只有在中央根據國家安全理由“明令取締”內地組織後,而某在港組織是從屬該內地組織,纔會考慮是否需要禁制有關在港組織。而保安局局長作出任何的禁制決定,亦須符合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標準。
——更嚴謹調查權力。執法機構爲遏止及調查罪行而須行使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犯罪證據的權力,在特區和其他國家的現行法例中,已有先例。迴應有關關注行使上述權力警務人員的職級的問題,政府將規定只有總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纔可在極少數緊急情況下授權行使調查權力。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必須向法庭申請手令。爲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特區政府承諾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二部保障新聞材料,在調查第23條的罪行需要搜查或檢取新聞材料時,必須取得法院手令。特區政府亦承諾不會擴展財務調查權力。
——清楚訂定叛國罪適用範圍。在香港特區地域範圍內,只適用於中國公民。域外效力只限於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叛國罪無論是在香港特區地域範圍內或外,都不適用於非中國籍的人士。
——司法保障。被指控干犯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任何非法披露罪的人,都可以選擇由陪審員審訊,入罪與否,由陪審員最終決定。至於禁制組織的上訴機制,刪除設立一個特別的上訴審裁處的建議,不論是關於事實觀點或法律觀點的上訴,全由法院審理。
葉劉淑儀表示,特區政府極度重視在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並會根據上述方向草擬條例草案。而包括立法細節的條例草案,將會盡快提交立法會。
她強調,特區政府完全明白香港賴以成功的因素。“一國兩制”的原則與香港市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香港成功及持續發展的基礎。香港絕對不會削弱這個基石。
同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在港島中區政府合署新翼會議廳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報告發表談話時表示,相信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香港市民會看到他們現在享有的自由,無論是言論、新聞、遊行和集會的自由,都能夠繼續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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