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生個寶寶先要排隊領批條,懷孕期間被迫轉崗下崗,產後不能保證產假和哺乳時間——這些都成了滬上育齡女性難以逾越的一道“門檻”——
生育排隊領批條的艱難
排隊領批條的生育,聽起來好笑的事,偏偏就在我們這樣的大城市中發生着。去年的一天,上海16010999女職工勞動權益求助熱線就接到了一個電話,一位怎麼也不肯透露姓名的女職工憤憤地告訴接線的工會法律工作者:她們企業女職工懷孕生孩子要領批條,排隊取號。企業每年只准10位女職工懷孕生子,若未排入企業計劃而“擅自”生育的就要扣工資,沒有產假,沒有年終獎,還要影響加工資。
工會法律工作者告訴記者,熱線電話接到最多的是關於女職工特殊保護,佔來電總量的40.48%,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女職工孕產期、哺乳期保護得不到落實。除了生孩子要批條外,一些企業在女職工懷孕生育期間,以種種理由和藉口讓其轉崗減工資或讓其下崗。
“再過半個月我的孩子將出生,而我竟接到了我們老闆的退工單!”即將臨盆的李某挺着個大肚子,擠了兩個多小時的公交車,從浦東趕到閔行區,向當地勞動局提起勞動仲裁,要爲自己和即將出世的孩子討個說法。李某在一臺資企業工作,去年7月她懷孕後,老闆即要她回家反省,其間一分錢也沒有給她。
張女士因爲懷孕企業不讓她擔任銷售部經理,理由是會影響企業形象,崗位變動,工資由原來的4600元降爲1500元,她感到非常苦惱,提出辭職吧,一時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不辭職心中又很壓抑,進退兩難。
在外資企業工作的彭女士有着同樣遭遇,生完孩子休滿三個月產假她興沖沖地去上班,卻不想領導通知其從原來的文祕崗位換爲做清掃工,工資從1800元降爲500元。
還有小李、小王、小陳……在一些非公企業女職工一旦懷孕,只能無條件地辭職回家。
哺乳假單位與女職工矛盾新焦點
女職工生育費用社會化本是件大好事,但是個別單位似乎找到了藉口,在哺乳假上做起了文章,女職工的哺乳假正日益成爲一些單位與女職工矛盾的焦點。
按照目前實行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也就是說,女職工能否享受哺乳假,決定權在單位手中。而絕大多數單位從經濟效益及人事安排考慮,不同意女職工休哺乳假,因爲哺乳假的工資要按原工資的80%發給。有些單位即使同意給假,但只能是事假,因爲事假工資一般只有原工資的60%,甚至更低。
據去年總工會對本市20家企業的調查,八成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只拿到基礎工資和部分崗位工資,特別是私營企業,有的女職工一天僅能拿到3-4元產假工資,有的則乾脆不發。
工會法律工作者指出,這無疑是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可以通過集體合同具體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女職工可以申請哺乳假,在哪些情況下由單位批准請假,以杜絕某些單位領導不分具體情況,對哺乳假一概不批的現象,從而避免因現行的法律在哺乳假方面缺乏剛性規定,而造成單位與女職工的新矛盾。
企業“柔性”規避法律
在接熱線的過程中,法律工作者發現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一些單位通過規避法律“柔性”侵犯女職工權益。
通過近幾年來的宣傳,大多數企業都知道女職工懷孕期間及哺乳期內的特殊權益是得到法律保護的,如不得辭退女職工。因此便出現了企業以種種藉口及行爲“逼”其主動辭職的現象,從而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達到企業的目的。與企業以前那種明顯違反法律的做法相比,這種做法使女職工受到的傷害更大。
一方面,女職工很難拿出證據提請仲裁或訴諸法庭,有苦說不出,從而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另一方面,企業爲“逼”女職工辭職過程中所做的種種行爲使女職工的心理受到很大的傷害。如何應對這種“新型”的侵權方式,從而有效地維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已是一個亟須研究的新課題。
競爭讓白領女性不敢生育
劉伶是一家大公司的祕書,33歲了還不敢要孩子。她說,不是公司不讓你生啊,可以生,但如果你去生孩子了,再回來時,你的位置可能就沒有了。換個位置,一切得從頭幹起。而王蓉蓉所在的公司,老闆有個不成文的硬規定:女性進公司5年內不得生孩子。而身高1.68米有着惹火身材的蓉蓉自己也害怕生了孩子會“走形”,所以生個健康的寶寶遲遲未被列入她的時間表。在上海,這樣的白領非常普遍。
據上海市人口計生委的統計數據表明,上海育齡婦女的總和生育率只有全國水平的一半左右,並且還有下降趨勢。上海女性生孩子平均不到1個。
進一步分析上海女性的生育觀,研究人員認爲,上海職業女性比例較高,而從生育到撫養孩子需要很多時間,面對各種競爭壓力,不少女性選擇參與競爭,不再把相夫教子作爲她們唯一的人生追求,也有不少職業女性等到站穩腳跟後,才考慮生孩子。
但隨着年齡的增長,妊娠與分娩的危險係數升高,這是白領女性面臨的又一大健康問題。
白領媽媽希望社區有哺乳室
市總工會女工部的一項調查顯示,越來越多的白領媽媽不是“放棄”孩子就是丟了工作。另一項調查也顯示,如今4個月以內不能享受純母乳餵養的孩子比例佔到了37.1%。
儘管《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指出,“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但問題在於,大部分員工的家距離單位較遠,很難實行。
白領媽媽們希望,在寫字樓附近的社區裏最好設置哺乳室,工作完成後再抽點時間來喂寶寶,這樣既不會中斷工作,又不會耽誤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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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都明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工單位都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孕期是指女性懷孕到生產之間的所有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滿週歲期間。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工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爲止。”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產前依法享有2個半月的產前假,產後則享有6個半月的哺乳假;享受產前假和哺乳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原工資性收入是指女工請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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