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負責人說,北京市已對“合夥律師事務所的登記管理辦法”進行了改革,取消原“律師事務所應選擇寫字樓或性質功能相當的場所作爲辦公場所,其使用面積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規定。
據介紹,目前北京市現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律師事務所550家,其中合夥所539家,佔98%;註冊律師5834人,實習律師1357人,共計7191人,佔全國約12萬律師的6%。
北京市司法局負責人說,爲了推動北京市律師管理工作的深入發展,不斷健全完善科學、高效的律師管理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工作,北京市司法局根據《律師法》和司法部關於《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及《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及審覈登記程序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合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已於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規定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資產,具有3名以上的專職律師作爲申請人,並有書面合夥協議。爲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增強《辦法》的可操作性。《辦法》還規定,“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所在的環境應與律師職業的性質相稱,辦公條件應能滿足辦公需要”,取消了原“律師事務所應選擇寫字樓或性質功能相當的場所作爲辦公場所,其使用面積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規定。
同時,《辦法》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了限定。規定對於“原註冊地不在北京市的執業律師原則上應在北京市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一年期滿方可作爲申請人”,但“如申請人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確屬北京市急需的法律人才則不受執業一年期滿的限制”。
爲了避免和減少執業律師申請成立律師事務所或原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申請成立新所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財務、業務糾紛,《辦法》規定申請人應提交“申請人現執業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與該律師事務所就財務、業務等交接事宜已經作出合理安排並同意申請人在新的律師事務所登記成立後調出的證明或協議”,“如申請人原是合夥人,還應提供申請人已經退夥的證明。”
《辦法》對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程序和時限均做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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