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昨日(2月12日)向新聞界公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03年2月15日起,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受理審批澳門居民在內地收養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
經公安機關覈實確認申請人收養關係的真實性後,由省級公安機關將申請人養父母的有關資料送澳門身份證明局,由澳門身份證明局對其收養子女的資格及身份等情況進行覈查。經覈查收養關係真實且符合赴澳門定居條件的,由內地公安機關根據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審批分數線的標準,按申請類別打分排隊,有序地安排赴澳定居。
特別提醒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
一、身份證、戶口證明;
二、養父母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養父母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四、收養關係證明;
五、審批機關認爲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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