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受挫,17歲少女跳水自殺,而身邊的男友竟轉身離去,並將女友自殺的事情進行隱匿。近日,一場“見死不救”引發的索賠案,在河南省盧氏縣法院一審判決。
據瞭解,死者賈麗(化名)原爲盧氏縣衛生學校學生。2000年9月,賈麗與同校男生徐帥(化名)戀愛。一年後兩人同居,但隨後關係出現裂痕,徐帥萌生分手意願,並與他人開始交往。
2001年9月4日,賈麗與徐帥發生激烈爭吵並廝打。5日晚12時,兩人在縣城東邊大水渠旁談話。賈麗要求徐帥與他人斷交,繼續與自己交往,遭到拒絕後就翻過水渠邊的欄杆欲跳水,被徐帥拉回。
一個多小時後,即6日凌晨2時許,徐帥提出天冷,想回家睡覺,但沒走多遠,就聽到背後“撲嗵”一聲,賈麗已跳入幾米深的大水渠,在水中喊:“徐帥,我在水裏……”但徐帥竟轉身跑回家中。
此後,徐帥沒有將此事告訴他人,直到賈麗屍體被人發現,賈的家人和老師找到他追問,他才說出實情。
事後,公安機關立即介入調查,首先主持調解,由徐帥家人拿出5000元、縣衛校拿出1000元給賈麗喪葬。但是關於徐帥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法律界卻有爭論。
有人認爲,徐帥與賈麗戀愛同居又和他人戀愛,並和賈發生廝打,其先前過錯行爲是導致賈自殺的原因。徐的先前行爲也使其有救助賈的法定義務,且徐有救助能力而不作爲,導致了賈的死亡。因此,徐應對賈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但也有人認爲,徐的行爲和賈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徐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最終,司法機關認爲徐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2002年9月29日,賈麗的父母以徐和女兒之死有因果關係,縣衛校疏於管理也應承擔責任爲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二者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盧氏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
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徐帥在得知賈麗有自殺意圖後,未及時進行必要的勸阻,並且在聽到賈麗跳水自殺後也沒有實施必要的救助,事後也沒有及時告知有關方面,應負一定責任。而賈麗在開學之初沒有按學校通知回校報到,根據校方規定,已經視爲自動退學。縣衛校不應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徐帥在已經賠償原告5000元喪葬費的基礎上,再賠償1萬元精神撫慰金;縣衛校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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